《商标法》与《反法》在保护的理念上存在一定差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商标权属于私权。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具有明显的私法特征,偏重于保护私权。《商标法》从维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出发,进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反法》则偏重于保护公共权利,从维护整个经济社会秩序出发,实现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从而达到对经济社会中个体的各项经济权益的保护。二者保护理念的差异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就是《商标法》多从“行”的角度讲述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是什么,权利人拥有哪些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即从正面明确了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内容;而《反法》则是从“禁”的角度规定和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多从反面规定市场竞争主体不应该有哪些行为,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例如整个《反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都是这么规定的),而且保护范围还较《商标法》有所扩大(《反法》第五条第(二)项),《反法》对这些行为的调整,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权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