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朋友说他们公司的工程被别的公司夺走了,然后就想问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变化如何?

帮助10人 3.8w浏览 #涉外专长 匿名 2018-07-03 广东中山
问题相似?点击查看诊断报告~
律师解答 共2条
  • 案件分析顾问
    案件分析顾问
    48人赞同了该解答
    咨询我
    各地工商机关将通过“利益引诱”获取交易机会作为商业贿赂的本质,将受贿主体限定为对方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人反而成了特例,导致了商业贿赂范围的泛化,一些本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被当成了商业贿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受贿主体聚焦于“(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三类直接交易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人员。行贿是以小恩换大惠,予少取多,任何人理论上都可以成为行贿人。但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受贿人,因为受贿人收取较少的报酬给予较大的对价,予多取少,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做到,受贿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才是理解贿赂的关键所在。受贿人必须有管理事务的权力或影响力,这样他才能给予行贿认实惠,同时,受贿人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他人的事务,因为理性的管理自己事务的人是不会去作取少予多的赔本买卖。由此可知,受贿人只能是管理他人事务的“代理人”。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不存在忠实义务的违反或职务利益的交换,就不构成商业贿赂。比如,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入门费”、医院向医药企业收取的各类赞助(包括常见的赠送医疗器械以促销医疗耗材的营销模式)、轮胎行业给付给付销售奖励的营销模式等等,这些行为过去在很多地方被工商部门按照商业贿赂查处的,一直争议很大,今后不宜再按商业贿赂查处。
    全文
    8 2018-07-03
  • 涉外争端调解法务
    涉外争端调解法务
    评分5.0 “态度非常好”
    咨询我
    衔接《商标法》,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关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规定进行查处。扩大了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将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都纳入了保护范围。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变化在相关标识前增加了“有一定影响”的限定。对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作了原则要求: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全文
    13 2018-07-03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375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变化到底是做怎么样的?
一键咨询
  • 170****58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7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0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2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湛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8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7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7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6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2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7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3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湛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0****47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韶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3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惠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8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0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7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3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4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7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韶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潮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7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0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清远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肇庆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深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4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湛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7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5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源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4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潮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4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4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中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肇庆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2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4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7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6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0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梅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梅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4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3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7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3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0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源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7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惠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6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阳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潮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5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5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惠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头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3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5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4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清远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阳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7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茂名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6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2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肇庆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清远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3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6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2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常州156****652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77****310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35****645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变化到底是做如何的?
[律师回复] 专业分析:
各地工商机关将通过“利益引诱”获取交易机会作为商业贿赂的本质,将受贿主体限定为对方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人反而成了特例,导致了商业贿赂范围的泛化,一些本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被当成了商业贿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受贿主体聚焦于“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三类直接交易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人员。行贿是以小恩换大惠,予少取多,任何人理论上都可以成为行贿人。但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受贿人,因为受贿人收取较少的报酬给予较大的对价,予多取少,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做到,受贿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才是理解贿赂的关键所在。受贿人必须有管理事务的权力或影响力,这样他才能给予行贿认实惠,同时,受贿人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他人的事务,因为理性的管理自己事务的人是不会去作取少予多的赔本买卖。由此可知,受贿人只能是管理他人事务的“代理人”。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不存在忠实义务的违反或职务利益的交换,就不构成商业贿赂。比如,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入门费”、医院向医药企业收取的各类赞助(包括常见的赠送医疗器械以促销医疗耗材的营销模式)、轮胎行业给付给付销售奖励的营销模式等等,这些行为过去在很多地方被工商部门按照商业贿赂查处的,一直争议很大,今后不宜再按商业贿赂查处。
4w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法》变化
10w+浏览2024-11-17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变化到底是做如何的?
[律师回复] 专业分析:
各地工商机关将通过“利益引诱”获取交易机会作为商业贿赂的本质,将受贿主体限定为对方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人反而成了特例,导致了商业贿赂范围的泛化,一些本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被当成了商业贿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受贿主体聚焦于“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三类直接交易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人员。行贿是以小恩换大惠,予少取多,任何人理论上都可以成为行贿人。但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受贿人,因为受贿人收取较少的报酬给予较大的对价,予多取少,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做到,受贿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才是理解贿赂的关键所在。受贿人必须有管理事务的权力或影响力,这样他才能给予行贿认实惠,同时,受贿人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他人的事务,因为理性的管理自己事务的人是不会去作取少予多的赔本买卖。由此可知,受贿人只能是管理他人事务的“代理人”。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不存在忠实义务的违反或职务利益的交换,就不构成商业贿赂。比如,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入门费”、医院向医药企业收取的各类赞助(包括常见的赠送医疗器械以促销医疗耗材的营销模式)、轮胎行业给付给付销售奖励的营销模式等等,这些行为过去在很多地方被工商部门按照商业贿赂查处的,一直争议很大,今后不宜再按商业贿赂查处。
4w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变化
10w+浏览2024-11-0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变化到底是做如何的?
[律师回复] 专业分析:
各地工商机关将通过“利益引诱”获取交易机会作为商业贿赂的本质,将受贿主体限定为对方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人反而成了特例,导致了商业贿赂范围的泛化,一些本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被当成了商业贿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受贿主体聚焦于“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三类直接交易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人员。行贿是以小恩换大惠,予少取多,任何人理论上都可以成为行贿人。但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受贿人,因为受贿人收取较少的报酬给予较大的对价,予多取少,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做到,受贿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才是理解贿赂的关键所在。受贿人必须有管理事务的权力或影响力,这样他才能给予行贿认实惠,同时,受贿人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他人的事务,因为理性的管理自己事务的人是不会去作取少予多的赔本买卖。由此可知,受贿人只能是管理他人事务的“代理人”。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不存在忠实义务的违反或职务利益的交换,就不构成商业贿赂。比如,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入门费”、医院向医药企业收取的各类赞助(包括常见的赠送医疗器械以促销医疗耗材的营销模式)、轮胎行业给付给付销售奖励的营销模式等等,这些行为过去在很多地方被工商部门按照商业贿赂查处的,一直争议很大,今后不宜再按商业贿赂查处。
4w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法变化
10w+浏览2024-11-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变化到底是做如何的?
[律师回复] 专业分析:
各地工商机关将通过“利益引诱”获取交易机会作为商业贿赂的本质,将受贿主体限定为对方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人反而成了特例,导致了商业贿赂范围的泛化,一些本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被当成了商业贿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受贿主体聚焦于“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三类直接交易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人员。行贿是以小恩换大惠,予少取多,任何人理论上都可以成为行贿人。但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受贿人,因为受贿人收取较少的报酬给予较大的对价,予多取少,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做到,受贿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才是理解贿赂的关键所在。受贿人必须有管理事务的权力或影响力,这样他才能给予行贿认实惠,同时,受贿人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他人的事务,因为理性的管理自己事务的人是不会去作取少予多的赔本买卖。由此可知,受贿人只能是管理他人事务的“代理人”。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不存在忠实义务的违反或职务利益的交换,就不构成商业贿赂。比如,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入门费”、医院向医药企业收取的各类赞助(包括常见的赠送医疗器械以促销医疗耗材的营销模式)、轮胎行业给付给付销售奖励的营销模式等等,这些行为过去在很多地方被工商部门按照商业贿赂查处的,一直争议很大,今后不宜再按商业贿赂查处。
4w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变化
10w+浏览2024-11-30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变化到底是做如何的?
[律师回复] 专业分析:
各地工商机关将通过“利益引诱”获取交易机会作为商业贿赂的本质,将受贿主体限定为对方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人反而成了特例,导致了商业贿赂范围的泛化,一些本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被当成了商业贿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受贿主体聚焦于“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三类直接交易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人员。行贿是以小恩换大惠,予少取多,任何人理论上都可以成为行贿人。但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受贿人,因为受贿人收取较少的报酬给予较大的对价,予多取少,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做到,受贿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才是理解贿赂的关键所在。受贿人必须有管理事务的权力或影响力,这样他才能给予行贿认实惠,同时,受贿人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他人的事务,因为理性的管理自己事务的人是不会去作取少予多的赔本买卖。由此可知,受贿人只能是管理他人事务的“代理人”。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不存在忠实义务的违反或职务利益的交换,就不构成商业贿赂。比如,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入门费”、医院向医药企业收取的各类赞助(包括常见的赠送医疗器械以促销医疗耗材的营销模式)、轮胎行业给付给付销售奖励的营销模式等等,这些行为过去在很多地方被工商部门按照商业贿赂查处的,一直争议很大,今后不宜再按商业贿赂查处。
4w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变化
10w+浏览2024-11-12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