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豁免及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各方应提供二级市场交易自查报告。对于自查报告,具体要求 归纳 如下:
一、上市公司收购及豁免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
(1)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 ;
(2)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
(3)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
(4) 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1)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 ;( 2 )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 3 )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 4 )前述 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三、法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以上是重大资产重组自查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