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处理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纠纷的焦点很多都集中在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处理上。因此如何理解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其意义事关重要。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生前举债有的是为个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所欠;有的是为了家庭的生产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这两种债务从其表面上看区别不大,但实质完全不同。法律上把前者定性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简称为被继承人债务,后者则为家庭共同债务。这两种债务清偿的根据和方式是不同的。
一、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含义。
所谓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而且资金也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这又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被继承人本人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债务,另一种是家庭中其他成员以被继承人的名义代为欠下的债务。这两种情况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只要所借用的债务是用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需要,都应认定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遗产)负责清偿,财产不足的,他人无须代为清偿超出财产部分的债务。
二、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1、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2、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2)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的债务都是其个人债务,以下两种债务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名义形成但不应完全归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①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家庭债务。
②因继承人不尽扶养、赡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先用遗产清偿,对不足部分继承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3)应区别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