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抵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传真:
二、合同中的具体内容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依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为 ,乙方愿意为甲方因提供担保作为保证人与借款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担保的债权
1、被担保的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甲方向借款人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金额(大写) 人民币。如乙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在最高额内作相应递减。
2、在上述被担保债权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对借款人尚未收回的担保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甲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借款人提供担保。乙方在该最高额内对甲方因提供担保而与借款人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均提供抵押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借款人单笔授信资金的偿还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二)期限
借款人依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借款人根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为:甲方代替借款人向银行清偿后三日内。
(三)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详细情况即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抵押物清单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被担保的一系列债权范围包括:
1、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人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2、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3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五)最高额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甲乙双方对抵押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得因此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六)抵押物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定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的 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人办理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2、在抵押期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物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也不得对抵押物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物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物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物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提前行驶抵押权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9、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10、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1
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
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1
3、当借款人未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其债务义务时,无论甲方对委托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抵押权的实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就是一份质押反担保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