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关联人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
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
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
规避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
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
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