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财务报告应披露批准报出者。而报出者往往是董事会或其它类似有权机构。故财务报告至少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6.4条、第6.5条规定,董事会应审议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法律法规确无规定年度报告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审议任何事项。在实践中,由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均为该年度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无不妥,是上市公司审慎规范运作的具体体现,建议拟上市公司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