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约定支付利息。《规定》明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
该《规定》明确“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实际视同没有约定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要求人们借款时对支付利息约定一定要求明确、清楚,以免产生争议,不能得到保护,既使利益受损,又伤感情。
3、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
该《规定》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把自然人之外的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作了分别处理,此时借贷双方之间发生利息上的争议,要根据合同内容、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等综合判断确定利息,实际是倾向于支持利息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