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担保(真实买卖+回赎)
债务人通过变卖标的物融资,债权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债务人只要在回赎期限内回赎标的物,即可恢复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优点:第
一,在债权成立之时,所有权已经移转为债权人所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需诉讼即可实现债权,所有权人(债权人)有权处分标的物。第
二,债务人只要在回赎期限内回赎,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丧失所有权。
缺点:第
一,债权人信用风险,债务人在回赎期限内,债权人(所有权人)处分标的物的风险。第
二,物权移转会增加交易成本,尤其是税费。第
三,债权额不会因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而增加,例如利息。第
四,物权行为为所有权转移,债权行为为付款义务,分两种情况:一是付款义务(借款)与房屋价值相当时,债权行为完整,不会有问题;二是付款义务(借款)小于房屋价值时,债权行为不完整。
解决途径:回赎:
一、债权行为完整时,买卖回赎。
二、债权行为不完整时,房屋余值的债权行为需通过债务变更或设置附期限的回赎或按份共有成立。
4.让与担保(所有权移转+回赎)
债权人在设定债务之时,即通过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来担保债权,债务人只要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回复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丧失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标的物。
优点:同买卖担保。
缺点:由于没有民法明文规定,容易被一些人理解为通谋的虚伪表示或为物权法定原则所禁止等,实际上在德、日、台等大陆法系国家,都已经获得承认。
5.买卖担保和让与担保的区别
二者的物权行为都为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和公示(登记或交付),但是二者的债权行为不同,买卖担保的债权行为为买卖合同,让与担保则没有债权行为,其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债权担保,也就是附生效条件(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债权变更为付款义务抵销行为,用变更后的付款义务来弥补债权行为的不完整。让与担保中担保债权与买卖担保中的付款义务完全不同。实践中,二者的区分经常被一些人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