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夫妻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有价证券还应包括认股权证、投资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