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自愿离婚协议书》对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进行了处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A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距离
A、B达成离婚协议的2010年2月11日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除斥期间。况且,经审查,
A、B对本案涉及的上述住房达成的分割协议,并无违法及不当之处,法院确认该条协议合法有效,对A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该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房屋确系在
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在
A、B离婚时未作处理,A称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重新分割赠予房产 B和C则称该房为B和C的个人财产。根据B提供的证据,购房的首付款等费用均系案外人D支付,D出资后将系争房屋记载于B和C名下,是
D、
B、C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绝不可能是对A的赠与,A要求重新分割该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