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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企业由于经营困难申请破产,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还有部分未偿还,我是想问问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转让债权?求解!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7-05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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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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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破产债权
    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的特征?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劳动债权;
    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范围编辑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内容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种类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确认
    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债权转让的特殊性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破产(英语:Bankruptcy),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以上就是对于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转让债权这方面的知识的介绍,面对债权的转让也是有很多的内容知识,而且对于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要求才可以进行,破产的公司其实也是可以进行转让,不过 对于这方面的转让的要求也是会进行更深的要求,希望大家多多开拓债权的知识。
    全文
    8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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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公司宣告破产之后会进行财产的清算,大多数债权是可以通过一些渠道进行清算的,但是如果非要转让破产公司的债权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对于这些破产公司或者企业对于债权的转让是在某方面不同于其他债权的,在法律上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那么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转让债权?现在就来给你解释一下这个问题吧。
    破产债权
    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破产债权:
    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的特征?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劳动债权;
    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范围编辑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内容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种类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特点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确认
    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债权转让的特殊性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破产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全文
    12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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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清算后转让的程序要求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3、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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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刑事是违法行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扰乱单位秩序这一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符合犯罪的定义,而仅仅被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干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导致其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育、科研等各项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但并未给这些单位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实质性的损害。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若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并未对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那么一般情况下将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然而,如果此类行为已经对单位的正常运转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当事人很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纪律处分。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尽量避免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对于任何有关此问题的疑问或者想要获取更深入的信息,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或者相关机构的帮助与指导。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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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要求公司辞退自己公司如何妥善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员工自动离职之处理方法及程序:
1.参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通过企业公告通告等途径,通知离职员工在指定时间内前来办理相关离岗手续;
如若逾期未到达,即视其为自动离职。
2.针对自动离职情况,若未牵涉公司支付之岗前培训费用、保密岗位协定以及津贴事宜者,不应进行任何罚款处理。
对于已完成的工作日薪酬,应在员工领取时予以支付。
但若涉及上述费用,则可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并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协议条款,向离职员工提出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以求追偿损失。
3.若员工自动离职过程中,未涉及职务发明或保密协议事项,则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益,仅需在程序方面稍作修正(例如未提交正式辞职申请)。
日常运营中,应注重明确劳动权责关系,加强人文关怀,确保公司规定的福利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同时,在管理过程中,应做到严格与仁爱相结合,避免过度批评指责员工,保证工资按时发放,对于表现出色、贡献卓越的员工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顺序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优先受偿顺序,乃是当同一项财产面临两位或多位抵押权人之际,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之后所获得的价值应优先偿还何者的债务之顺序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若抵押协议已经通过登记而产生法律效力,则将依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清偿;
如果抵押物的登记顺序相同时,则将按照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比例来确定清偿额度。
其次,若抵押协议自签署日起便具备法律约束力,并且该抵押物已先行完成登记手续,那么其清偿方式与上述情况相同;
然而,若抵押物尚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将依照契约生效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同样地,在顺序确定后,也将按照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来分配清偿额度。
在此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物将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物得到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如何申请再审程序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当事人发现存在新的证据,且该新证据能够充分地推翻先前已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提交再审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自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算,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至对方当事人处。
以下为申请再审时需要满足的事项:
首先,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人民法院有义务对案件进行再审:
(1)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或裁定;
(2)原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3)原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
(4)原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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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规定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规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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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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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诽谤罪达到什么程度才算犯罪
[律师回复] 解析:
诽谤罪乃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并广为传播,足以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对其声誉进行恶意破坏,且情节严重者方能构成此罪名。
具体行为范畴如下:
1、以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之事实,通过信息网络广泛传播,或蓄意策划、指挥相关人员在网络平台散播此类虚假信息;
2、擅自修改网络平台涉及到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将其改写成危害他人名誉的言辞,进而在网上进行大肆传播,或是蓄意策划、指挥相关人员在网络平台散播这类虚假信息;
3、明知所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系虚假不实,仍在网络平台上肆意传播,且情节恶劣者;
4、其他与上述行为相类似且符合犯罪构成的情形。
当具备如下构成要素时,方可判定构成诽谤罪: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的行为,这些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且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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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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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处理工作流程可以详细描述如下:
首先,对于轻微伤势或轻伤以下程度的暴力事件,由当地公安局的派出所机构进行负责和处理;
其次,对超过轻伤级别且造成严重后果如人员死亡等情况的案件,则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来承担主要责任并展开调查;
再者,如果在伤势鉴定过程中发现伤情模糊不清或者难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权归属,那么应由最早接手该案件的部门先行处理,待伤情鉴定结果明确之后,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最后,当涉及到管辖权问题时,若出现争议,则应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指定管辖。
此外,对于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于证据不足以支持案件审理,需要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也必须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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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最高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因犯非法挪用资金罪而被判处徒刑的罪犯,根据其违法程度予以相应刑罚。
其中,轻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经法院裁决罚金;
重则则位于三年至十年之间。
具体来说:
1、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拘役的量刑标准:
若行为人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所挪用的资金或从事营利性活动,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叁万元以上但不满伍万元时,基准刑定为拘役刑;
当所涉金额达到伍万元时,基准刑便由拘役刑上升到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壹万元的犯罪金额,刑期将随之增加一个月。
若行为人将所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以上但不满贰万元时,基准刑同样为拘役刑;
当所涉金额达到贰万元时,基准刑则变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叁千伍佰元的犯罪金额,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2、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若行为人挪用了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资金,或者虽然只挪用了人民币叁万元的资金,但未能及时归还,那么基准刑就会被定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人民币捌仟伍佰元的挪用资金数额,或者每增加肆仟伍佰元的未归还数额,刑期都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如果行为人挪用了人民币拾万元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虽然只挪用了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资金,但同样用于非法活动并且未能及时归还,那么基准刑仍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人民币伍仟元的挪用资金数额,或者每增加贰仟元的未归还数额,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3、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将不适用缓刑:
(1)挪用资金数额达人民币肆拾万元以上,或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人民币拾伍万元以上的;
(2)未能全额退赃的;
(3)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4)在本市造成重大影响,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盗窃罪破案后还能撤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盗窃罪是无法进行撤案处理的。
然而,若满足特定的法定撤案条件,则仍有可能撤销案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撤销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首先,即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尚不足以被视为犯罪的案件;
其次,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最后,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七节的规定,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而盗窃罪的量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罚裁量,它是指依据刑法的明确规定,在确认盗窃罪成立的基础之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过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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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是否要征求债务人同意
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此时债权人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那么转让债权对债务人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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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转账被判洗钱罪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洗钱罪,特指对明知是源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为掩盖其原始来源及真实属性,进而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资金进行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的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原始来源与真实属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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