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大小与债务人是不对等的,因为承担最终责任的是债务人,表现为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可以全额向债务人追偿,这种担责上的差异也是连带保证责任与真正的连带责任之间最大的区别所在。也因为这个原因,连带保证责任被称作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正是基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相对于债务人的不对等且较小,所以才规定了担保法解释的36条,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进行宽容的处理,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债务人的诉讼时效的中断也被受影响中断,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毕竟当事人责任大的,法律对其的约束就应当严格,反之,责任小的当事人,法律就应当进行相应的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