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生产者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主体的界定并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采取不合法的、与工人的商业道德相违背的方式、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