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孕延期审理是不可以的,规定如下
本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但本法并没有对正当的理由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一般认为,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例如当事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影响其行使权利的;劳动者身边的条件存在紧急情形,如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对当事人出庭行使权利形成障碍的。
(2)当事人在仲裁审理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仲裁庭成员名单后,开庭前提出回避。但有时,可能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仲裁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如仲裁员接受另一方当事人贿赂等,发生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的,一般认为,当事人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这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回避申请的决定。
(3)需要调取新的证据进行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后,并不必然会导致仲裁开庭延期进行,而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断,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庭的决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延期开庭的决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而并非是该案件的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