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隔壁的王教授最近有了新的科研成果,他首先想到了去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盗用,请问下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是怎么规定的?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7-06 湖南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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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质量关乎专利资源和竞争策略运用全过程的生命线。周砚认为,高价值专利应该具备如下条件:一定的技术含量、较高的文本质量、较高的权利稳定性,等等。“满足这些条件,再加上市场应用前景好,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具有当前或者未来市场控制力和竞争力等因素,专利就可能具有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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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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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等等,对一些国际贸易有关的产权并没有保护到,虽说我国海关保护的产权已经超过了边境措施中的最低要求,但还是需要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的。对于被截获的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货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可以对这些货物实施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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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强制执行结案了,但钱没给之后还会立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法院已经宣判但尚未还清债务的问题,您可以参照以下处理办法:
1.对于具有实际偿付能力且有可执行资产的案件,原则上应自立案起六个月内完成执行工作;
针对非诉讼性质的执行案件,公允的期限为立案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但在此期间因故需要中止执行的除外;
2.若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务必向本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提出申请,并在第五天为止设定的期限结束之前提交该申请书。
同时,延期申请应当获得书面批准;
3.若在六个月之后仍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可以要求原下级法院在特定时间内继续执行,也可以直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若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判决,法院有权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此外,法院有权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其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具体来说,法院有权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必须遵循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这一原则。
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时,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便各单位能够配合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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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是什么?
(一)定义:1、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是指与贸易有关的某些知识产权拥有者转让其使用权并收取报酬的行为(二)特点:1、贸易标的:无形。2、贸易标的转移:一般为使用权而非拥有权。3、标的价格:难以估算。4、交易过程复杂并涉及产权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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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强制保险理赔最高额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其最高赔付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方面,对于每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1万元的死亡或伤残费用赔偿责任,而对于无责任方则只需要承担人民币1.1万元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方面,每起事故中所有受害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无责任方则只需承担人民币1千元的赔偿责任;
最后,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方面,每起事故中所有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千元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无责任方则只需承担人民币1百元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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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知识产权交易
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是指与贸易有关的某些知识产权拥有者转让其使用权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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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还能进体制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您可以成功地考取到事业单位相关职位。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行政处罚会记录在案,但并不被列入个人档案之中;
只有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处罚才会被编入档案。
这其中的关键在于,行政处罚通常被视为普通违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极为普遍,例如:
驾驶套牌车辆而被处以罚款、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辆被拘留15天等等。
因此,公安机关无法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管理,仅能在实施处罚的机关(如本案例中的公安机关)内部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然而,这些档案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保留多长时间,从理论上来讲,当当事人失去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后,这些档案便可无需继续保留。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所谓的“案底”。
法律依据: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
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
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拘留通知书;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
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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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知识产权交易
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是指与贸易有关的某些知识产权拥有者转让其使用权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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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侵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1.凡非法采伐、损毁珍稀树木或受全国性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违法者,以及非法购买、运送、加工及销售上述相关植物及其制品的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的法律责任;
2.若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负担相应罚金。
而所谓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损毁珍稀树木或受全国性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购买、运送、加工及销售上述相关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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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律师收费标准价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律师服务费用,并无固定的基准定价准则,通常情况下,其定价应在律师与客户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以下为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
1.咨询服务:
每项咨询事宜收取200元至500元不等。
一俟律师披挂上阵以服务于客户之正式委托,先前的咨询费用将予以相应折抵。
2.代理民事、商业事务:
依据所涉事项的经济价值量级,即资产标的额的2%至5%比例收取费用。
涉及中国境内事务的最低收费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至于涉足国际领域事务的最低收费标准则设定为10000元人民币。
3.代理上诉案件: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尚未代理一审之案件,其代理费用参照一审的标准进行收取;
(2)而对于曾经代理过一审的案件,则依据规定收取一审标准的1/2作为代理费用;
(3)若在上诉过程中出现发回重审的情况,则再次按照二审标准的1/2来收取代理费用。
4.代理申诉案件:
同样依据不同情况区分处理:
(1)在委托律师服务合同签署之际,需先行一次性收取5000元至20000元的代理费用;
(2)待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时,再按照一审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5.律师函撰写:
每份律师函的收费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之间。
6.代写法律文书:
每份法律文书的收费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之间。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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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有哪些 ?
知识产权制度包含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办公室岗位管理办法等。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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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国枪支认定标准在那条法律上写着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所谓枪支,即是指采用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作为驱动能源,借助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器械。
这些器械具有枪支一般的外型特点,可以造成人类伤亡或者使其失去意识,故被归类于枪支范畴。
关于仿真枪的识别标准有如下几点需要明确:
首先,对于所有的制式枪支以及弹药,无论它们能否完成击发过程,都将被认定为枪支和弹药;
其次,只要是非制式枪支(包括自我制造以及改造的枪支)能够发射制式弹药,那么就会被视为枪支;
再次,对于那些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是由于缺乏某些零件或者生锈而无法完成击发的非制式枪支,如果经过添加相关零件或者进行除锈处理之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也会被认定为枪支;
最后,对于那些无法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只有当它们所发射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才会被认定为枪支。
此外,对于制式枪支、弹药的专用散件(零部件),如果制造商能够提供相关的零部件图纸(复印件)和件号,那么这些散件(零部件)将会被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同样地,对于非制式枪支、弹药的散件(零部件),如果它们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的功能,那么也会被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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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限制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职务:
首先,个人缺乏完全或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若因贪污、受贿、侵吞、挪用公司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罪行而遭受刑事处罚,且待刑期届满后尚不足五年,抑或是因触犯刑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待其刑期满后尚不足五年;
再次,担任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或企业中的董事或厂长、总经理职务,并且对于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士,在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尚未超过三年;
此外,担任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对于该公司或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士,自该公司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尚未超过三年;
最后,个人所背负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能偿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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