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有何分类?
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根据保障范围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则可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建筑工程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2、所有的保险都有现金价值吗?
保险单现金价值一般只存在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中基本不存在保险单现金价值。而且,人身保险中也只有具备储蓄性的人身保险才具有保险单现金价值。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费-该保险单上分摊的管理费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佣金-承担该保险单保险责任的纯保费+剩余保费的利息。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中的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保险单相应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越高。
但像短期意外险、短期寿险、健康险等由于存续时间较短,在扣除保险公司支出的管理费用、佣金等费用开支后,一般所剩无几。
3、什么情况下产生现金价值?
取得保险单现金价值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保险单贷款,用保险单进行贷款,大额的保险单是可以用来贷款的,贷出部分保险的现金价值,但是保险公司会收取利息,而且到期还需要把该现金价值还回;
二是退保,退保可分为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和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两种情形。
4、婚姻关系中,应如何处理保单的现金价值?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具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其所交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地,其所交保费中多交部分及其相应利息,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旦发生退保情形,保险公司将保险单现金价值退回投保人,应当理解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其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则根据投保人是否愿意继续投保而有不同:
如果投保的夫妻一方不愿意继续投保的,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该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投保的夫妻一方愿意继续投保的,则由于保险合同尚未解除,不能现实得到保险公司退回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虽然保险公司不退回保险单现金价值,但该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确定的,投保的夫妻一方也是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确定得到的。因此,在投保的夫妻一方选择继续投保的情形下,离婚时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将被投保的夫妻一方实际取得。相应地,一方也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