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所购房产价值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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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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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按照所购房产价值计算,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测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按照所购房产价值计算:

一、按照所购房产价值计算:

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80%;

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70%;

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40%.

二、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测算:

贷款额度=(贷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为:

1-2年为

1.0;

2-3年为

1.2;

3-4年为

1.5,4年以上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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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按照贩卖野生动物价值量刑吗
司法机关也不一定是按照贩卖野生动物的具体价值来量刑的,其实,犯罪嫌疑人贩卖的野生动物的数量和品种也会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标准。一般只要犯罪嫌疑人贩卖了一只以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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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按照购买时价值分割还是按照离婚时价值分割
[律师回复] 事先约定能减少纷争
专家表示,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采取事先约定方式来规避争议。从我国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且确立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因此对于一方出资、双方登记的情形,加上对方的名字是为了表达爱意,但是也别忘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事先约定,一旦离婚,房产可按按份共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至于对方占到多大的份额,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出资方可以适当提高自己的比例,以免“人财两空”。
还有一种情况则必须事先做出约定,如房产证上虽然没有登记,但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的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购房的。只有在双方共同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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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按照购买时价值分割还是按照离婚时价值分割
[律师回复] 事先约定能减少纷争
专家表示,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采取事先约定方式来规避争议。从我国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且确立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因此对于一方出资、双方登记的情形,加上对方的名字是为了表达爱意,但是也别忘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事先约定,一旦离婚,房产可按按份共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至于对方占到多大的份额,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出资方可以适当提高自己的比例,以免“人财两空”。
还有一种情况则必须事先做出约定,如房产证上虽然没有登记,但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的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购房的。只有在双方共同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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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增值税按照合同价还是原来的评估价
购置二手房需缴纳的税费以预估价值为基础,该价值通过市场比较法评估,参考同位置、同设计、同销售阶段房源的挂牌价及近期同类楼盘的实际交易价,精确换算出平均单价。再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分析计算,得出科学、合适的基准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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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价值是按什么
评估和判决盗窃案件时,被盗物品的市场价格很重要。有价格证明文件的,就按文件算;没文件或文件金额和实际不符的,会依法找专业机构估价。而且,不管物品值不值钱,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械盗窃、扒窃这些行为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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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的价值是按市场价还是当初购买的价值分割?
[律师回复]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离婚,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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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的价值是按市场价还是当初购买的价值分割?
[律师回复]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离婚,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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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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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按照销赃价格定价吗
在刑事司法中,盗窃犯罪的金额不依据销赃价格,而是通过资产评估确定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若行为人明知所交易财产来自犯罪活动且获益,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可能处以罚金。这一措施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对盗窃犯罪进行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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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部分增值分割是按房价计算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实务界计算规则  在肯定配偶另一方可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下,需要确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规则。实务界人士针对按揭房屋分割时,共同还贷部分偿还的问题,曾提出了计算补偿的公式:  共同还贷部分补偿额=婚后共同还贷额×现行市场价值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  
2.本文提出的计算规则  本文认为这个公式除了本身不清晰外,其结果并不公平,损害了婚前一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一方的利益。按照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1)婚前房屋增值价值,此部分为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与房屋合同价格之差;
(2)婚后房屋增值价值,此部分为离婚是房屋的市场价值与结婚时房屋市场价值之差。  因配偶另一方采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因此其可以主张分割房屋的增值价值,但该增值价值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价值。本文认为,针对按揭房屋问题,配偶的另一方可以获得赔偿内容包括两部分:共同还贷的一半(基于夫妻财产共有下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以及对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因共同还贷的事实发生在结婚后,所以也仅能对结婚后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  该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额×婚后房屋增值部分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    
3.间接计算规则  直接计算规则的操作困难不言自明。实务界可以采用间接的计算规则。在掌握首付款项、还贷总数,房屋现今市场价格以及购买房屋时价格也可以计算具体的增值部分的具体数额。  具体公式如下:  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房屋增值总额—首付款增值额  当然此公式仅为核心公式,还有尚未还贷部分等因素的影响。间接计算规则的最大好处就是不需要对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在计算按揭房屋增值部分时,所有提出的公式都不会实现绝对的精准和公正,但是这两个公式相比较,前者更能公平的对待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实务界对于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如何确定产生疑问。本文认为,就目前而言,虽然无法获得按揭房屋在结婚时的准确市场价值,但是可以比较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房屋的均价来处理;在物业税实施将来,必然会对房屋定期评估,增值部分会更加直接清晰的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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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按价值定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判定和惩罚主要依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尤其是对于金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武器或扒窃等严重行为。尽管物品价值是重要考量,但判决时还需综合评估盗窃行为的其他因素,如次数、地点、手段等,以全面确定刑事责任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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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损坏别人的东西,赔偿是按照市场价格还是成本还是其购买价格,如果那件东西本身没什么价值本身没什么价值?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不是。市场价格到底是多少,这是没有权威结论的;
二、你们之间的协商价格,就是市场价格,如果觉得高了,当初可以不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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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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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是按照房屋的什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原值的计量 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的确定 1,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2,吉税四字[19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3,国税发[2020]173号文件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税的交纳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吉税四字[19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税发[2020]173号文件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提示:你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你企业的房屋进行确认,正确缴纳房产税。 在我们缴纳税务的时候一定要自己先进行计算如果跟结果的税务一样再进行缴纳,如果不一样要查阅相关的知识进行却人,如果出现错误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这样才能正确的进行税务的交纳!
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准备要离婚,需要分割财产,我想咨询一下按照规定离婚保单现金价值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1、保险有何分类?
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根据保障范围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则可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建筑工程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2、所有的保险都有现金价值吗?
保险单现金价值一般只存在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中基本不存在保险单现金价值。而且,人身保险中也只有具备储蓄性的人身保险才具有保险单现金价值。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费-该保险单上分摊的管理费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佣金-承担该保险单保险责任的纯保费+剩余保费的利息。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中的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保险单相应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越高。
但像短期意外险、短期寿险、健康险等由于存续时间较短,在扣除保险公司支出的管理费用、佣金等费用开支后,一般所剩无几。
3、什么情况下产生现金价值?
取得保险单现金价值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保险单贷款,用保险单进行贷款,大额的保险单是可以用来贷款的,贷出部分保险的现金价值,但是保险公司会收取利息,而且到期还需要把该现金价值还回;
二是退保,退保可分为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和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两种情形。
4、婚姻关系中,应如何处理保单的现金价值?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具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其所交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地,其所交保费中多交部分及其相应利息,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旦发生退保情形,保险公司将保险单现金价值退回投保人,应当理解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其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则根据投保人是否愿意继续投保而有不同:
如果投保的夫妻一方不愿意继续投保的,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该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投保的夫妻一方愿意继续投保的,则由于保险合同尚未解除,不能现实得到保险公司退回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虽然保险公司不退回保险单现金价值,但该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确定的,投保的夫妻一方也是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确定得到的。因此,在投保的夫妻一方选择继续投保的情形下,离婚时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将被投保的夫妻一方实际取得。相应地,一方也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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