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条司法解释共包含三层意思:
(1)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
(2)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3)离婚后,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那么如果当事人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反悔时是否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呢?我们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是办理结婚或离婚的行政机关,其所能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核准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并颁发相应证书,而无权处分财产分割协议书。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