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去村里找过,他们说我家以前公粮好像没完成任务过,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做维护我自己权益?
[律师回复] 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适当考核一般是不违法法律规定,但我国相关法律对扣员工工资的幅度也有相关法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郭某在某机床厂工作,由于勤恳敬业,又在职工中颇有威望,虽然年龄不大,但已是一名车间主任了。年初该厂开始实行承包制度,职工完成承包任务标准,每月可得基本工资800元,超出标准部分按超额生产奖励发放奖金,郭某所在车间前三个月均超额完成了生产任务,大家不仅领到了基本工资,每人还得到超产奖400多元,工厂领导也多次夸奖郭某年轻有为。几月后,工人中有5人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离厂。郭某只好重新招人,新手当然不能达到老工人的水平,而且也影响了整个车间的生产进度。郭某所在车间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谁知郭某领工资时,发现不仅没有了超产奖,连他的基本工资也被扣得只剩350元。郭某很生气:“我怎么连市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412元都领不到了?”厂里给出的回答是:“因为没有完成任务,当然要扣你的工资。现在领350元,你不乐意了,当初领超产奖,你怎么就没意见?”郭某不服气,厂里说:“那我们可管不着,你自己再看看合同去,你当初签这承包合同时就说明了,完不成生产任务,承包人的工资可由公司扣减。”郭某一看,合同上果然是这么写的,他像泄了气的皮球,耷拉着脑袋,回车间把那5个新人训了一通。郭某的工资该被扣吗这个案例谁是谁非好像十分清楚的,厂方以合同约定为理由克扣郭某工资,好像也是理所应当。第一,这家工厂把职工未完成承包任务作为未提供正常劳动来处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地作出如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提供了正常劳动,一般认为是职工不旷工,不消极怠工。因此,确定企业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其条件只能是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本案中,该公司把职工没有完成承包生产任务视为未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显然是不对的。实际上本案中郭某与其所在车间职工完不成承包任务,是因为人员变动所造成的。第二,用合同形式约定违法内容。该公司以合同中约定为由,坚持扣发职工郭某的工资也是不能成立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同样要执行这一规定。因此双方约定的这种合同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