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至今已颁布13年。该法条文较为简单,对不正当竞争形式只列举了十一大类,不够详细和完善。对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章均没有任何涉及,几乎无法可依。在实践中存在多头立法,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
2,对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手段不足。这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难以从实体上找到违法主体。很多经营者根本未在网站上公开其真实地址。发现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难以找到责任人,实现有效监管。二是网上不正当竞争取证困难。三是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强制措施规定,一旦案发,网上经营者很可能销声匿迹,难以实现法律责任的追究。四是没有足够的技术手段。应对互联网的挑战,需要相应的高新技术手段,但目前网上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还基本依赖于人工,效率低下。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不能适应网络环境的需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完整且操作性差。没有考虑到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性。网络经济的开放西和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具有与极大的隐蔽性,监管难度打,受害者维权成本高。此外,网络环境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可操作性变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