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这样的问题,应从我国《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原理上开始。债权转让的性质,立法者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学说以德国法为代表,以物权行为为理论基础。主张债权转让与作为其基础的被转让合同是相分离的,是不要因的合同。
(二)要因的买卖合同说。学说以法国法为代表。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因的买卖合同。
(三)合同说。学说以英美法为代表,在英美法系,“转让”一词一般仅用于财物权利的转移,以区别于对特定财物的转移。主张合同让与是一种合同。让与权利合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有效。
通过我国法学家们细致的甄别、探讨,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债权转让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将合同权利作为转让的标的来看待。转让合同就意味着权利人对其权利实施了处分行为。
为此,债权作为合同的标的,其本身的无体、实存的特征与其他标的不同,是值得重视的。根据古老的拉丁法谚“任何人不得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权利”,决定了此种转让的债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权利,而且是合法的。一个真实存在但不合法的债权对于债权人及受让人、债务人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故合法性是其当然之意。这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真实、合法。以上是数额不确定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这个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