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房产,按以下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是财产分割前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偿取得的,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蚌地税〔2006〕9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并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是无偿取得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实行核定征税。对离婚分割财产取得的房屋,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及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等方可办理。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感谢你对地税事业的支持,欢迎今后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