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一条也解读一下,其构成条件如下:第
一,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第
二,没有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不算;第
三,实施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俗点说就是行业巨头、老大这样的企业,别的中小企业若想使用这条,对不起,不够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