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这里也就谈不上是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已经做了相关规定。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使用权的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承租的公房,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如果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一定年限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这个年限一般为5年。
(2)不受婚姻持续年限的限制,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5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如果是以双方名义承租的,那么显然双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3)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离婚时应该分割其使用权。
(4)其它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