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承继原债权人的诉讼地位问题,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相关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该司法解释同时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因此,其它案件和诉讼主体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
作为非国有银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否转让债权?如何实现涉诉案件胜诉权益归属受让人?笔者认为,受让人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人)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时,另行签署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债权人作为受托人继续参与诉讼程序,待债权转让约定的取得生效判决条件成就后,再由双方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执行受案法院提供债权转让、承受权利的相关文件,届时,由受让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