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透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对于其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将会更加严格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竞合的部分,不过在之前的执法过程中,这两部法是并行适用的。任某某表示,将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判断是更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还是反垄断。
北京市董律师对媒体表示,如果是企业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限制交易那就是垄断行为,在不具有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这两者关键是工商总局站在其立场,判断企业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媒体还了解到,工商总局在下一步修订过程中,将会特别关注该部法律同《反垄断法》竞合的部分内容,如不应该由《反垄断法》规范的限制竞争行为,就仍然需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规划。
“这两部法都是规范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也没有一个谁高谁低的问题,在部分执法过程中,尽管有竞合但是这两部法律所规范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差异。”任某某表示。
实际上,不仅是跟《反垄断法》在实际操作中会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跟其他一些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条文也有类似重合的地方。
董律师称,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比较少,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很多时候,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都会使用其他一些类似规定的法律条款,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广告法等。
以上是恶意磋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