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种典型的债务和解方式比较
在企业重组中,重组方主持债务和解的的典型方式有两种:第一种为债权人将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转让予重组方,重组方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该方式简称为债权转让方式。第二种为借款还贷方式,即重组方向债务企业出借现金,用于债务企业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又分为以债务企业名义的直接还贷和以重组方的名义的代偿还贷。接下来,笔者将重点分析这两种方式对重组方而言的各自利弊。
(二)债权转让方式的利弊分析
1、债权转让方式的有利之处
(1)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协议具有合法有效性。即使对于金融类债权,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是普通债权还是金融债权或者转让予重组方,通常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保障。当然,法律规定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企业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2)如果主债权附带担保从权利,从权利附随转让至重组方。对于附带担保从权利的主债权,重组方作为主债权受让人,有权不经过债务人同意而一并取得该担保从权利,重组方的利益能因此得到双重保障,减少重组风险。
(3)如果从权利为物权担保,债权转让方式下重组方有权对抗其他债权人。由于物权担保具有物权性质,重组方可以取得优先受偿权、物上请求权等物权权能,也可对抗债务企业的其他债权人,甚至包括采取财产保全和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这有利于增加重组方与债权人和解谈判的筹码。
(4)如果债务企业违约,重组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重组方受让主债权后,依照债权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债务人对重组方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债务企业未依约适当履行,则重组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转让方式不利之处
(1)债权转让方式存在适用前提,即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尤其是金融类债权转让要经过其主管部门的层层审批许可。因此,债权转让方式被债权人同意的概率受限,且审批时间较长。
(2)债权转让方式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债权,例如法律规定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企业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适用债权转让方式。
(3)债权转让方式下,如果债务企业对债权转让人享有抗辩权,则债务企业可以该抗辩权对抗重组方。例如,主债权如诉讼时效届满,则债务企业有权向重组方主张时效届满抗辩权。
(三)借款还贷方式的利弊分析
1、借款还贷方式的有利之处
(1)借款还贷方式无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操作比较灵活。当然,如果以代偿还贷的方式,则应事先和债权人沟通,由其对还贷方式和具体还款数额予以确认。
(2)借款还贷方式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债权转让方式的简易。借款还贷方式的法律关系仅涉及到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债权人),相对来说简易;而债权转让方式的法律关系涉及多重主体,既有转让方与受让方、转让方与债务人、受让方与债务人,相对更复杂。
(3)借款还贷协议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问题。因借款还贷协议系重组方与债务企业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新近订立,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届满的法律问题;而债权转让方式下,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企业的债务协议在企业重组之前订立,有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
2、借款还贷方式的不利之处
(1)借款还贷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存在风险,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1]一旦产生纠纷,重组方与债务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还贷协议或者代偿协议将被法院认定为企业之间的拆借,属于无效协议,并对出借方给予罚款,借款利息也应予以收缴。另一方面,如果借款还贷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协议,该协议中如存有意在保障重组方的反担保条款,则反担保条款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2)借款还贷方式下,重组方除了只能要求相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身还有承担过错责任的风险。借款还贷协议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重组方不能要求债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借款,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再者,由于企业之间不得拆借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重组方理应知道该强制性规定却仍然违反,主观上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借款还贷方式下,重组方无法附随取得抵押权。即使重组方通过起诉债务企业从而申请财产保全债务人资产,这种司法强制措施仍然无法对抗抵押权人,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仍不受影响。
(4)借款还贷方式下,两种支付方式均存在风险。直接还贷的方式下,债务企业如将该款项转付其他债权人或者挪作他用,重组方难以监督;而代偿还贷方式下,则需债权人接受该付款方式以及确认具体金额,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通过对比两种方式的利弊,笔者认为,在企业重组中,通常应优先采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尤其是对于具有物权担保的主债权(以金融类债权常见)。即使因债权人不同意债权转让而不得已只能采用借款还贷方式的,笔者也建议采取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其他变通的合法有效方式,以规避因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无效而产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