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08)外仲字第4号 申请人:中国上海×××公司(收货人)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九龙荃湾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双方因承运人所运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发生争议,协议提交本会仲裁。本会依法受理此案,后根据双方的选定和委托组成仲裁庭,于2008年元月10日至2月15日在北京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本会认为其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准许。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本会依法提交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已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上海的资金10万港元。申请人认为货物的损失是被申请人的过失造成的,要求赔偿10万港元。被申请人则认为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货物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双方都提交了有关证据。 现查明:货物到达上海港后,双方交验确认所损货物价值9万港元;该货当时国际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10万港元。 仲裁庭认为:货物损失系承运船舶不适合海上航行所致,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仲裁庭进行了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现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99000港元。
(二)本案仲裁费5000港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2008年2月15日(盖章) 书记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