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不正当竞争案答辩状,可以这么写: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侵犯了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装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是从事学校教育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资格,答辩人是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和被答辩人不是一个行业领域,性质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被答辩人以不正当竞争来主张权利被侵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被答辩人的清华已经注册为商标,从而丧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只能适用《商标法》保护;
被答辩人并不实际生产和销售太阳能集热器,何来的知名度一说?原告是教育单位,其提供的第三方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情况跟本案毫无关联,且太阳能集热器和答辩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不是同一类产品。
答辩人诚信经营,用产品质量赢得客户,并无有被答辩人所述的“虚假宣传” 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未侵犯被答辩人“清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答辩人也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院查明事实后,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