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开庭,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通知其开庭审理日期后且开庭三日前,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仲裁审理程序无法按期进行的,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将仲裁审理推延到另一日期进行的行为。延期开庭由当事人提出请求后,仲裁庭作出决定,这里的当事人指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
延期开庭的请求应当在仲裁庭告知其开庭日期后且开庭三日前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权行使的起始日期非常明确,只有在仲裁庭通知其开庭日期后才能行使,但对截止日期的规定却存在争议。如对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时间的限制过于宽松,又扰乱仲裁庭及其仲裁员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别是仲裁员多为兼职的情况下,延期开庭更是可能会给仲裁员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时也会给对方当事人参加仲裁造成影响。但如果规定得过于严格,又不利于存在正当理由的当事人行使延期开庭的请求权。因此规定为开庭三日前,是立法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多方面权衡,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