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应收债权给银行,如果附有追索权,应按质押借款进行处理”——这是银行内部对于信用证押汇、议付或买断业务的说明。
所谓“出售应收债权给银行”是指银行买断,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卖给银行,或者是银行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向受益人付款,而受益人将该信用证项下对开证行的应收款的债权转让给银行。
所谓“如果附有追索权,应按质押借款进行处理”是指,如果银行是开证行指定的议付行对受益人议付,或者是交单行接受受益人的押汇申请,则此类向受益人的“付款”是有追索权的,即当开证行未对议付行或交单行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或交单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之前支付的价款。因此,议付行或交单行的有追索权向受益人的付款,应该按照质押借款的方式处理该笔款项的出款性质,即议付行或交单行对受益人的付款属于质押借款或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