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离婚 财产分割 管辖 的问题,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笔者近日遇到了麻烦, W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董先生与冯女士早在1990年在W市结为夫妻,之后两人闯荡北京创业颇为成功,先后在别处有多处房产, W市有一处房产,20年来在另地居住,2010年初双方协议离婚,后冯女士认为财产分配不公提起了诉讼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的约定,董先生应诉后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W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有一部分在W市为由驳回了董先生的异议。这一下笔者实不敢苟同,便说如果这样民诉法必须要修改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改成 “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会导致《民事诉讼法》管辖一章乃整个民诉法面目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