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家的公司现在业务在下滑,后面调查发现是有同行不正当竞争。现在我想要查阅资料,不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送审稿是怎么样的呢

帮助10人 4.3w浏览 匿名 2018-07-09 辽宁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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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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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审稿创设了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具体规制条款,解决了对于不构成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上位法缺失的问题。根据送审稿的规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二是实施了不公平交易行为,三是行为具有道德否定要件。
      事实上,“相对优势地位滥用”是纳入《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规制,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德国、法国等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滥用问题,其分析思路和判断标准与支配地位滥用问题相似,后果是限制竞争而非竞争过度,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但另一方面,把相对优势地位纳入《反垄断法》这一做法背离现代产业经济学的“结构—行为—绩效”分析范式(SCP范式)的结构性要求。市场力量虽然是相对优势地位的考虑因素之一,但依赖性才是相对优势地位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而依赖性的判断,与结构性不存在本质的关联。因此,日本把规制相对优势地位滥用问题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送审稿明确规定:“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可见,相对优势地位的产生,源于其他经营者对于经营者的依赖性,该款是送审稿对依赖性理论的认可,但是送审稿并没有对依赖性的判定给出具体标准。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视野下,以道德标准而不是经济标准判定相对优势地位的成立,很可能导致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泛化。基于此,建议对相对优势地位的判定予以限制,明确依赖性的具体判定标准,以增强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更好地解决市场上的相对优势地位滥用问题。
      对于不公平交易行为,送审稿采取明确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列明了不得实施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考虑到送审稿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的兜底条款,在此情况下,建议不需要再次设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兜底条款。
      关于行为的道德否定要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不道德个案判断,反映在具体的构成要件中,为存在道德否定要件。送审稿第六条中列明的“没有正当理由”“滥收”“不合理”体现了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道德否定要件。但是,送审稿中没有对“正当理由”进行界定,不利于行政机关规避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过度执法的风险。笔者建议对送审稿中的正当理由予以界定,防止行政机关过度执法风险。
    评送审稿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
      送审稿删除搭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的规定,完善了执法机关监督检查的手段,统一了执法标准和尺度,亮点很多,但最引人关注的还是修订了商业贿赂相关规定。
      送审稿主要解决了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以下现实问题:
      一是明晰商业贿赂的概念。送审稿明确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向交易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给付或者承诺给付经济利益,诱使其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二是明晰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谋取交易机会或解决竞争优势方式不明的问题。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到了财物和其他手段,但何为财物、何为其他手段,并无解释,从而造成了实务理解不同。尽管后续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了细化,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送审稿明确了商业贿赂的方式为给付或承诺给付经济利益,同时防止当事人利用承诺给付规避行政处罚的问题。
      三是解决了违法主体过窄的问题。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的主体规定过于狭窄,即接受和给付商业贿赂的主体仅限于经营者、对方单位和个人,对于非经营者、对方单位或个人的第三方未作规定,尽管实践中有所突破,但毕竟有扩大法律解释之嫌。送审稿纳入了有影响力的第三人概念,从而解决了主体过窄的问题。
      四是解决种类不清的问题。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明文规定了回扣属于商业贿赂,折扣与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从而造成了对于商业贿赂范围与种类理解的不同与矛盾。部分经营者认为只有回扣属于商业贿赂,而部分执法人员认为除折扣、佣金和小额广告礼品外,其他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往来均属于商业贿赂。送审稿明确列举了3种商业贿赂的形式,从而明晰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商业往来的界限。
      五是解决处罚不一和过罚不当的问题。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罚则中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计算并未规定,如何计算违法所得、是否扣除合理成本、合理成本范围等标准尺度不一。罚款1万元至20万元与违法者通过商业贿赂获取的利益相比,违法成本过低。送审稿用经营额比例处罚代替了罚款1万元至20万元,加大了处罚力度,也避免了因违法所得计算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处罚不统一问题。
      六是解决责任区分问题。送审稿规定了经营者的豁免条款,通过利益归属区分了经营者行为和员工个人受贿行为。
      当然,送审稿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3种行为与第二款商业贿赂概念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说明。二是经济利益的范围还是过于宽泛,需要进一步解释与明确。三是对于员工与经营者责任划分的问题,建议将第三款后半段修改为:“有证据证明员工违背经营者意志和利益行贿或受贿的,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四是送审稿第二十条仅规定了根据情节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建议修改为“根据情节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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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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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基本概念,突破现行法框架
    《修订草案》在总则部分第2条分别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营者的概念进行了修订。首先,《修订草案》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突破了现行法框架下反法只调整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此次修法的根本目的“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的修订相对应,《修订草案》第17条第2款还赋予了消费者提出反不正当竞争之诉的适格主体地位,也突破了在现行法下只有经营者才可以提出反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基本规定。而根据《修订草案》第18条的文义,消费者也应当有权要求行政监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
    在现行法立法时,中国采取二元论的立法宗旨,在制定保护经营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年,也制定了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自然就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排除了消费者提出诉讼和行政投诉的可能性,而是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结果角度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在现行法实施20多年后,由于社会形势出现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壮大,使得消费者日益成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大受害者,而又无法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寻求保护,因此立法者此次希望通过基本制度的革新,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而从保护公平竞争的角度,《修订草案》删除了对现行法中对经营者的“营利性”要求,并将参与商品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主体纳入经营者的概念中,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领域的适用范围。而与此相对应,《修订草案》在第28条中增加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引入“商业标识”概念,明确市场混淆行为的类型
    《修订草案》在第5条详细规定了4种市场混淆行为,包括:
    (一)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
    (二)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
    (三)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
    (四)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修订草案》在第1项首先删除了现行法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意图更好地与修改后的《商标法》相衔接。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修订草案》在第2款对商业标识的定义采取概括加开放列举的方式大大扩展了现行法的保护范围,尤其是将“商标”仍规定为商标标识的一种,因此第1种市场混淆行为似乎仍可能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重复。
    而上文规定的第2种市场混淆行为,似乎意在规制不规范使用自身商业标识的行为,即通过突出使用自身商业标识全部或部分,从而产生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效果,而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但我们理解,本项用语似乎有引人误解之嫌。对于自身享有正当权利的商业标识,权利人自然当然有权对其进行突出使用(比如使用自己的姓名、自己的注册商标等),而且商业标识的功能就在于突出使用以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好地辨识产品/服务的来源。我们理解,立法者的本意应为当且仅当该标识突出使用的效果或目的是造成误解和引起市场混淆,才落入本项规制的范畴之中,但本项使用不得“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的表述,似乎在字面上并未准确传达出立法本意。
    上文规定的第3项、第4项市场混淆行为均为与企业名称、字号和简称相关的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现行法第5条第3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法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的总结与延伸。此外,本条还删除了现行法第4项,即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规定,统一由《修订草案》第8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规制。
    我想你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送审稿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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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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