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经营者商誉的侵犯,不再仅限于假冒商标、伪造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名称或包装,而扩大到全部故意“混淆”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混淆”行为,且该“混淆”行为被认定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即将被认定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誉的行为。
而在“混淆”行为的认定上,其范围扩大到标识(不仅限于商标或包装)、商号、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网站名等,但同时对该等“混淆”行为进行了一定范围的限制,即该等标识或名称应当“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