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
那么重大资产重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再融资(公开发行股份、定向增发及可转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中存在如下要求:“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1、对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有特定的要求,具体如下:“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除受《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的约束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还有特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对发行可转债的影响
除受《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的约束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针对公开发行证券还有如下要求: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有如下有求: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 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另外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 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三)结论
1、针对上市公司受到相关处罚
上市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发行股票、可转债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同时也无法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将会被限制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2、针对现任高管、董事受到相关处罚
1、董事、监事和高管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监会处罚的、近十二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能进行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及定向增发,但是重大资产重组对此无限制。
2、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能进行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及定向增发,同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是受限制的。
3、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受到相关处罚
最近 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则不可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无法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二、重大资产重组对发行可转债的影响
针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历史上曾有过《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但上述两个规章已经废止,现行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曾经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有过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但是在目前正在实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并无针对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