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因为叔叔的公司最近和别人合作,现在要转移一些债权,请问代位执债权转让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帮助10人 4.2w浏览 匿名 2018-07-10 山西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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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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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问的代位执债权转让是: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不能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余下部分不能履行,一种是根本无财产可供履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就立即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显然于法不符。二是过于苛求被执行人必须是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和法院更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与立法本意也不合。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所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财产状况是必要的。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债仅作为执行标的。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对其债权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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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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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代位执债权转让的条件是:必须是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执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请求,也不得凭执行根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一般执行程序,以一般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并非一般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必然会引起代位执行程序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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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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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律师有权利直接、单独地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无需经过侦查人员的批准或者同意,同时侦查人员也不得在场干预;
其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以及时间并不受侦查人员的安排和约束,完全由律师依据自身的时间安排来决定。鉴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因此在会见安排方面,律师的权益往往要高于侦查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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