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理解,一般
1.通知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不知道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发现后,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告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可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禁用等必要措施。
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审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者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必承担责任。
2.明知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放任不管或置之不理,任凭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对被侵权人造成精神或名誉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人们浏览网站时发现了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应当分为以下几步:
1、确认侵权行为存在。确定是否为自己的作品,或者被侮辱诽谤的人是否是自己。
2、联系承载该侵权行为的平台。如果是网站就联系网站的经营者,如果是公众号就联系公众号的使用者,告知其行为侵权,要求作出妥善处理。
3、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商。
4、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对象可以是直接侵权人,也可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某网站。可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或是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