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担保形式有定金、保证、抵押、留置权、质押五种。
(1)定金。定金是指缔约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形式。
(2)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关系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履行合同的担保的一种方式。保证合同履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被担保履行合同的义务人为被保证人。
(3)抵押。抵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用自己或第三方财物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清偿债务的权利。
(4)留置。留置是用标的物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义务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合同时,权利人有权处置所留置的财物。
(5)质押。质押是当事质押人一方以动产或某种权利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有很多种,通常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信用证,银行保函,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书。
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行担保一般有三种形式即: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保留金。
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一般有两种形式:
(1)银行保函;
(2)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形式,如由担保公司担保或采取抵押等担保形式。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是指应承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支付担保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对发包人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确保工程费用及时支付到位;一旦发包人违约,付款担保人将代为履约。支付担保形式有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担保公司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建筑工程项目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分别是定金、保证、抵押、留置和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