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属于对世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由此而言,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丧失共有基础或曾分割过就一直享有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离婚后,只要该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共有权没有发生实际变动,则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是一套二层半楼房,因离婚时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分割,而告知其另行起诉。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李某在离婚十年后,请求法院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一套二层半楼房,且该楼房两人至今未书面协商处理,也未将其出售或赠与或毁灭,该楼房一直保持物权共有权状态,故该诉请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