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夫妻共同房产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二)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 个人婚前房产转变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对于婚前个人房产,无论婚前或婚后,只要做个财产公证,公证为双方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婚前个人房产,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把夫妻双方都登记为产权人,就等同于约定,房子转变为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则是,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顾、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如下规定: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