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为,该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详见如下附件:
□编号为的《(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编号为的《(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
□编号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财产清单》
□编号为的《(交通运输工具)抵押财产洁单》;
□编号为的《(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财产清单》;
□编号为的《()抵押财产清单》。
第 5条甲方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合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 (或净收入)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