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机制。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并非孤立的个案,为此,我们建立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组织保障,建立应急小组。如虎门法庭成立了由法庭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企业逃废债应急五人小组,考虑到企业逃匿多发于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应急小组成员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只要接到当地镇村协助处理企业欠债逃匿情况的通知,应急小组就可以紧急出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协助处理事件。二是效率保障。全市法院坚持“三优先”原则,做到对涉欠薪逃匿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劳动者申请执行的此类案件,优先予以执行、优先受偿,及时快捷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尽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如采取“五查一搜一审”(查银行、查房管土地登记、查工商登记、查车管部门登记、查账本,实施边控,实施搜查,对企业审计)等举措,并加大了“边控”力度,限制恶意欠薪逃匿有关企业境外法定代表、负责人出境,构筑了全方位的执行网络。三是措施保障。为了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变现速度,减少各方面损失,东莞中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若干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采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即人民法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影响查封财产的价值或因查封增加当事人负担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变更查封地点和查封方式等措施。针对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该指导意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规范了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的登记方式;
(2)规定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管场所,尽量腾出厂房交回给房东出租,以减少租金损失;
(3)作出了关于保管方式的规定,尤其提出了由保安公司、村委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共同保管、相互监督的保管方式;
(4)详细规定了法院适用变更财产保全方式的条件。对群体债务纠纷 的回答也就这么多,希望对你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