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搭便车”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认定,或依据一般条款加以认定,二者均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合法竞争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当竞争秩序保护的立法取向。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认定“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理解三个方面:
首先,该行为属于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其次,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基本原则;
最后,该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损害。具体到个案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竞争关系之认定、原告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后果,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竞争关系认定、违法性界定、损害后果认定,发展出新型的规制“搭便车”的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