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件涉及债务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个人或家庭对外作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领域或日常生活领域,会更为经常、更为频繁地发生债的关系。所以审理离婚案件对债务问题的处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对离婚两方的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偿还责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各自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关系到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分别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连带责任制度是与债务人有连带关系的人承担债务责任的制度。连带责任有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之分。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为约定连带责任;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为法定连带责任。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既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同时也是一种约定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