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明确以下四种债权转让行为均为违规:
1、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违规;
2、对于由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问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
3、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
4、各网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这意味着类似于红岭创投平台的“净值标”模式并不符合标准。
《说明》认为,市场上部分机构出于解决信用风险的考虑,提取了部分风险备付金,相当于网贷平台变相为借款人信用背书,成为实际上的信用中介,而这一经营模式与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因此,进一步指出,应当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 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同时严格禁止网贷机构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
然而,《说明》指出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而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保险的增信方式却未被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