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保险代位追偿与债权转让 的问题上,“法无禁止即自由”是规范私权行使界限的现代法理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自由行使和处分其权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既然现行法律对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转让未有规定,保险人就可以转让其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何况,保险人的转让行为正是基于自身利益和其他因素考虑后的结果,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中,保险公司自愿将代位求偿权转让给自兴公司,并未损害东鑫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已向东鑫公司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故该债权转让属有效,自兴公司可依法向东鑫公司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