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让与担保与符条件合同 的事,现实生活中,很多债权人往往通过“隐藏”的方式规避该规定,以致法院很难将之认定为让与担保。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从形式上看是一个附条件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个条件,如果借款合同能够履行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借款合同不能够履行就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且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房屋的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房屋交付及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等约定的很全面。这样,不同的法院就会对该协议有不同的认定,有的法院会“透过现象看本质”将之认定为“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即买卖担保协议”,从而将之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也会有些法院不会“恶意推定”该合同为买卖担保协议,而将之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这样也就不会将之认定为无效合同(在借款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要继续履行)。这就为规避让与担保(买卖担保)协议无效提供了一条可能成功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