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主债权:指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就标的债权利息的计算或清收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依该等规定执行,甲方不保证标的债权项下原约定的利息在转让以后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甲方(或甲方前手)预付而应退回的法院受理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评估费用等费用,不包括在转让标的债权范围内,该等费用归属于甲方享有,由甲方受领。我们来对这个问题 国有债权转让协议分析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