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安置房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情况下,对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应该视为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法院将综合考虑拆迁安置房的来源、动迁安置情况及房屋价值等因素,在分割该房屋时对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予以适当多分。另外,如果另一方作为安置人口享受拆迁补偿的,则也应作为法院分割拆迁安置房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拆迁安置房仅登记为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一方的,另一方未登记为共有人的,由于对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该价值补偿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在性质上应属于被拆迁房屋原产权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原房子改造离婚分割的原则。